北京大妈检票口逆行撞上女子的行李箱摔倒身亡后,家属索赔62万

2023-03-31 17: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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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王大妈在车站准备乘车回老家时,因在火车站闸口突然掉头逆行,不小心撞上了,准备回老家奔丧的刘女士行李箱后倒地。当时王大妈以为自己没事,刘女士主动留下联系方式后,各自离开。

上车后,王大妈开始感到不适,下车进院抢救后,医生诊断王大妈脑出血。住院期间,王大妈的儿子刘先生打电话告知刘女士,其母亲因摔倒已入院治疗。

8个月后,刘先生以母亲的死与刘女士有关,刘女士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赔偿62万元。

1、本案是刘先生为母亲发起的侵权之举。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先生需拿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主张事实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一切后果。

2、侵权之诉,不仅要能够举证主张,同时还要能够证明对方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且损害结果与对方的过错行为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两点缺一不可,否则也不能获得支持。

《民法典》规定,过错行为与他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能够证明侵权人有过错行为,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要看被侵权人自身有没有过错。如果有,则需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3、那么刘女士存在过错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王大妈当时所处位置属于车站进站口,一般情况下,是乘客进站验票的闸口。

意思就是说,这是入口位置,正常情况下,乘客只有往前走的可能性,而王大妈作为一个成年人,其此时逆行应当负高度注意义务。

第二、刘女士当时是拖着行李箱正在往前走,准备入闸乘车,其在正常行走的过程中,突然遇到王大妈及时避开后,王大妈从转身撞到行李箱至倒地仅4秒钟,且行李箱从始至终都没有离开刘女士的控制范围。

也就是说,刘女士拖着行李箱前行准备入闸,是正常行为,不存在过错,且其在发生王大妈后已经第一时间避让,而王大妈在瞬间转身至摔倒仅4秒钟,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上来判断,刘女士作为一个普通人是根本无法反应过来的,即也不存在过失责任。

第三、刘女士当时所携带的行李箱大小、重量没有超过乘车规定,即也不存在过错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以刘女士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家属刘先生的全部诉求,并责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但刘先生始终认为,如果不是刘女士的箱子,其母亲就不会撞上倒地,不倒地就不会出事,因此刘女士必须承担责任。随后刘先生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亦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刘先生的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4、有网友认为,不能一出事就往别人身上找原因、找责任。法院这样判决是摒弃了“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歪风邪气思想,维护了法律的公义。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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