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8 17: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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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锅甩得真的是不要脸就完事了!”
18日晚间,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融媒体中心发布的一条《引发疫情传播被判四年县法院公开宣判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消息迅速冲上热搜,在“两货车司机未报备行程致183人感染获刑4年”的词条下,网友“屁弹嗡嗡虫”写下了本文开头的评论。
(绥中融媒报道截屏)
“绥中融媒”称,绥中县法院对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在冠病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庭审中,被告人贺、韩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案情显示,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2022年1月22日驾驶辽PC2438号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二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暴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
后来,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均被确诊患有冠病,造成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报道提醒民众要依法而行,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虽然报道称“庭审中,被告人贺、韩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对于两名司机染疫大货车司机揽获有期徒刑四年的重判,却不止一名网友感到无法理解,更不能认同绥中县将1.55亿疫情应急处置费这笔账算到两人头上。
有网友戏言,除了剥夺贺某某和韩某4年人身自由,绥中县还要不要向两人追讨这笔1.55亿元人民币的巨额损失?
(绥中融媒报道截屏)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有网友感慨,“这两年只有一种感受,越来越累,疲于奔波、赚钱、生活、防疫。真的很爱自己的国家,但是能不能考虑考虑老百姓的感受,真的好累!”在网友看来,“就不论处罚重了还是轻了,但是如果能好好生活,谁愿意呢?”
虽然在报道中称“个别人无视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绥中融媒”的这则报道并未明确两名货车司机的刑期到底是依据哪条法律作出,也没有详细阐述量刑标准。
在不少网友看来,防疫规定需要遵守,但贺某某、韩某这条感染链条的证据又是如何科学认定的?如果能够如此清晰地找到感染源头,那么,是不是绥中县也应该为贺某某、韩某确认一下感染路径,以便让他们也能够向将病毒传染给他们的源头追索赔偿?
那么,绥中县法院判罚依据到底是哪条哪款呢?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跟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相关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主要有两条。
其中,一条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一条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绥中融媒报道截屏)
显然,贺某某、韩某并没有触犯这两条,那么,最大可能就是上述意见明确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参照过往其他地区对造成新冠病毒扩散传播被告的判罚显示,多数也是以这一条为参照,只是像贺某某、韩某这般刑期长达4年的非常罕见。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2月15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发布问责通报时曾提及,“引发此次疫情的大货车司机贺某某、韩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由绥中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过,这份通报同时明确,“有关部门调查查明,绥中县存在公民个人妨害传染病防治、属地乡镇风险排查及落实包保责任不严不实、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等问题”,并“给予加碑岩乡党委书记侯洪军、乡长刘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绥中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迎春党内警告处分;绥中县商务局副局长王红军诫勉谈话;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管东诫勉谈话”,“另有多名干部受到留党察看两年、政务撤职、降级等处分”。
令人感到无法理解的是,这一轮葫芦岛疫情即便是“由外地返乡人员输入,经节假日期间同村居住或探亲等活动引发”,但很明显责任绝非只出在贺某某、韩某身上,多名干部被公开处分已经说明,他们对疫情扩散也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只是,这些被通报人员除了党纪政纪处分外,却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绥中县法院将全部责任归咎于贺某某、韩某的判决,网友“谷润良”认为,“7865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这是绥中县干的事情,跟两名货车司机有什么关系?
(绥中融媒报道截屏)
网友“司马3忌”也认为,二被告违反防疫规定“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行为,确实应该接受处罚。但问题是,该法院是如何认定二被告的行为“造成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县财政共支出约1.55亿元”的直接损害后果,并作为量刑依据的?
网友“我是挑食怪”说,“这笔账直接算在司机头上,按照这样的逻辑,那干脆举全国之力,找到第一个感染新冠的人,抓起来判刑得了。”
还有网友质疑,贵州转运27人死亡,西安孕妇流产,重庆婴儿拒诊,哪一个受到刑事惩罚了?绥中县183人被感染就支出了1.55亿,这笔钱到底花在哪里了?
“这究竟是法律的倒退?还是权力的任性?”不知道,对于网友“司马3忌”的问题,谁能给出一个靠谱的答案?